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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主任吕永科受贿1800余万被判死缓

  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原主任吕永科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永科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吕永科自2001年2月至2004年12月,利用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融资之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6个单位和个人现金及手表、轿车、房屋经营权等财物,共计1827万余元。

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吕永科利用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主任职务之便,将山东电力集团社保中心社保资金4亿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这4亿元后来归还给山东电力集团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