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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积极促进风能发展

  美国政府实施系列法律法规及经济激励措施。美国是现代联网型风电的起源地,也是最早制定鼓励发展风电(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法规的国家。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规定了购买太阳能、风能设备所付金额在当年须交纳所得税中的抵扣额度,同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规定风力能源生产税抵减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1998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PS)》,提出2010年7.5%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资源供应的发展目标。2004年能源部推出《风能计划》,着力引导科研向海上风电开发等新型应用领域发展,并通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PS)、减税、生产和投资补贴、电价优惠和绿色电价等多种多样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激励措施确保风电产业的持续增长。

  

  德国出台促进风电入市政策。 德国1991年通过《购电法》,明确了风电“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原则。2000年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并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制定了《市场促进计划》,以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英国实施风电到户计划。 2007年12月,政府宣布《全面风力发电计划》,将在英国沿岸地区安装7000座风力发电机,预计2020年将实现家家户户使用风电。